(2016)鄂2825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张国友与谌以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友,谌以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443号原告张国友,男,生于1963年8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钦臣,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谌以堂,住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友诉被告谌以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谌以堂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以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以堂撤回对被告谌以堂的起诉。审 判 长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黄 潇人民陪审员 段传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