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4197号
原告:周韶峰,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4号星汇湾1幢7层08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5150613J。
主要
负责人:林惠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号,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玲,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系该司员工。
被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东区111,21011室。
法定代表人:林惠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韶峰诉被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韶峰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韶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韶峰负担。
审判员 陈文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翠香许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