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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梁文琼与重庆省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琼,重庆省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3622号原告:梁文琼,女,1963年4月9日出,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省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67339703-0。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亮亮,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梁文琼与被告重庆省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文琼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文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梁文琼负担(原告已向本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