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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2153号原告王某,女,199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县。被告袁某,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婚姻发生纠纷,后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彭治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