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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钰、胡恒春与李荣坤民间借贷纠纷提取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钰,胡恒春,李荣坤,王稻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909号申请执行人:王钰,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申请执行人:胡恒春,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李荣坤,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王稻花,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王钰、胡恒春与李荣坤、王稻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荣坤在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处有收入3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荣坤在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处收入3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