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5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古县西山鸿兴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公庆、第三人山西鸿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古县西山鸿兴煤业有限公司,王公庆,山西鸿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5民初503号原告:山西古县西山鸿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北平镇上宝丰村。法定代表人:乔占明,董事长被告:王公庆,男,1964年05月22日出生,现住古县北平镇党家山村。第三人:山西鸿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北平镇上宝丰村。法定代表人:温东辉,执行董事。原告山西古县西山鸿兴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公庆、第三人山西鸿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古县西山鸿兴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古县西山鸿兴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遆勇刚代理审判员 韩晶亮人民陪审员 闫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