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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执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达旗支行诉张丽丽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张丽丽,张学良,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字第17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被执行人张丽丽,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张学良,男,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1民初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丽丽、张学良有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丽丽、张学良有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若申请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起续查封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