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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夏禄陆、XX莲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禄陆,XX莲,王守叶,焦玉春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终215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禄陆,曾用名夏某甲、夏某乙,男,1953年10月22日生,汉族,中共党员,原驻马店市××城区沙河店镇××村委支部书记兼村××主任,驻马店市××城区××人大代表。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辉,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莲,女,1954年9月18日生,汉族,中共党员,原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靳楼村委文书。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魏琳、贺蕾,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守叶,女,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中共党员,原驻马店市××城区××楼村委委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玉春,男,1950年10月5日生,汉族,中共党员,原系驻马店市××城区××楼村委聘用人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禄陆、XX莲、王守叶、焦玉春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豫170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认定四被告人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夏禄陆、XX莲、王守叶、焦玉春不服,以判决认定的贪污数额有误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新华审判员  郭留会审判员  马国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