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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4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刘佳林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佳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361号罪犯刘佳林,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璧法刑初字第00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佳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刘佳林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佳林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佳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佳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雪梅代理审判员  何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