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5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志红与被申请人王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红,王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023号申请人:高志红,男。被申请人:王金生,男。申请人高志红与被申请人王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志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金生位于槐东花园×室房屋一套,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志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金生位于槐东花园×室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高志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