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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宋亮亮与徐莲凤、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亮亮,徐莲凤,徐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152号原告:宋亮亮,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莲凤,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超,男,住址同上。原告宋亮亮与被告徐莲凤、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宋亮亮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亮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亮亮撤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宋亮亮负担。审判员  程进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