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民初3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中央储备粮桂林直属库与管泽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桂林直属库,管泽涛,清丰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962号原告中央储备粮桂林直属库。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火车站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0002032-1。法定代表人唐洪波,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泽涛,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濮阳市。委托代理人马旭平,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玉彩,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会华龙区。第三人清丰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西段(昆仑对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514859-6。法定代表人王洪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坤,该公司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央储备粮桂林直属库诉被告管泽涛、第三人清丰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央储备粮桂林直属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央储备粮桂林直属库负担。审 判 长  鲁亚萍审 判 员  林春江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