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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江衡与余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江衡,余向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627号原告:徐江衡,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人,住柯城区。被告:余向明,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江衡诉被告余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余向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宇琼二〇一��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