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李院群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人民镇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院群,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人民镇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李院群。被执行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人民镇府。原法定代表人:李精善,镇长。现法定代表人:莫昔寿,镇长。委托代理人:徐穗军,副镇长。申请执行人李院群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人民镇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全部金额,现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容 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