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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娟妮与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娟妮,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1099号原告:胡娟妮,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庆帅,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石子坪。被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法定代表人:李俊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治发,重庆诺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娟妮与被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胡娟妮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娟妮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娟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胡娟妮承担。审判员  贾敏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