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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阜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XX引与斯干旦w木斯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引,斯干旦·木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阜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XX引,男,汉族,1956年5月26日出生,现住阜康市。被执行人:斯干旦·木斯林,男,维吾尔族,1969年1月3日出生,现住阜康。申请执行人XX引与被执行人斯干旦·木斯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02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债权文书公证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2016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02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艾尼瓦尔代理审判员 阿 尔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阿依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