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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渊文、郭小芬、黄渊武、蒋淑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渊文,郭小芬,黄渊武,蒋淑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民初579号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584601-1。法定代表人:陈绍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皇,系该公司长寨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渊文,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小芬,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渊武,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蒋淑秀,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侗族,农民。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渊文、郭小芬、黄渊武、蒋淑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明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鸣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