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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周紫璇与王林,黄晓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紫璇,王林,黄晓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673号原告:周紫璇,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林,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晓维,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周紫璇与被告王林、黄晓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周紫璇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紫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紫璇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周紫璇负担。审 判 长  叶守忠人民陪审员  彭 燕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童思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