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查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查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03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某、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或张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8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