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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干德、李仙萍申请执行阿拉善盟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振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干德,李仙萍,阿拉善盟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振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王干德,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满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执行人李仙萍,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满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王珑焱,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刘嘉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振昊,男,其他信息不详。关于王干德、李仙萍申请执行阿拉善盟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振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461601040******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4616010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14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自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