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桂玲与葛庆豹、邵文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玲,葛庆豹,邵文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玲,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葛庆豹,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邵文晓,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张桂玲与被执行人葛庆豹、邵文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