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特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某某,冯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2326号申请人毕某某。申请人冯某某。申请人田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毕某某、冯某某、田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毕某某、冯某某、田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6年10月11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毕某某自愿承担冯某某、田某某医药费用。二、本协议双方自愿协商,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互不追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三、本协议属一次性终结,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大队事故科留存一份,调解室留存一份。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