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谢、杨金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谢,杨金康,徐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356号申请执行人李谢,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杨金康,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徐慧,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申请执行人李谢为与被执行人杨金康、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杨金康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谢借款本金2775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4.85%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徐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6月13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产权登记。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6月6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杨金康名下有牌号浙G×××××沃尔沃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徐慧名下有牌号浙G×××××宝马牌小型汽车,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依法查封上述车辆,因实物无着落,未能扣押处置。2016年6月16日,本院函至义乌市人民法院委托调查两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徐慧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758号303室(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13261、c001132**号,与案外人张振宇共有,抵押于金华银行),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因该房产已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2016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杨金康采取司法拘留并进行布控,同时对被执行人杨金康名下车辆进行布控。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3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