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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廖锦城与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锦城,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廖东亮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804号原告:廖锦城,男,195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周希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哲,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廖东亮,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告廖锦城与被告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廖东亮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廖锦城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锦城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廖锦城负担。审 判 长  李华思人民陪审员  陆 敏人民陪审员  饶春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