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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民终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与梁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梁弟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西环路。法定代表人张义新,职务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弟,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环卫工人,现住朔州市X区X街。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朔城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局环卫处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崤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