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4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添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添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建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636号原告建平添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万寿街道启工社区华府天地小区院内。被告王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添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添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惠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