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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XX良与王应宏、马秀国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良,王应宏,马秀国,王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XX良,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王应宏,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马秀国,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王正祥,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本院在执行XX良与王应宏、马秀国、王正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应宏、马秀国、王正祥银行存款2220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阎 萍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代理审判员  郝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海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