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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兴义市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潘贵友、覃炳林、陈静、黔西南州锦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义市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南州锦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贵友,覃炳林,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01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兴义市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翔,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锦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贵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贵友。被执行人覃炳林。被执行人陈静。本院在执行兴义市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潘贵友、覃炳林、陈静、黔西南州锦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义市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2301执14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吴 涛审判员 吴启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