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5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与江宗辉、林美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江宗辉,林美惠,莫志洪,张桂芳,林晓易,陈小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50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76521084M。法定代表人邹绍建,行长。委托代理人XX勇,男,该行职员,住龙海市。被告:江宗辉,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林美惠,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莫志洪,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张桂芳,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林晓易,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小婷,女,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与被告江宗辉、林美惠、莫志洪、张桂芳、林晓易、陈小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江宗辉已主动履行偿还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被告江宗辉负担。审判员 严美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柯艺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