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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李远华与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远华,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837号申请执行人:李远华,女,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524998-2),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万灵镇尚书村10组。法定代表人:蒋智萍,公司董��长。申请执行人李远华与被执行人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远华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渝0111民初27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远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远华与被执行人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2016)渝0111执28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李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丽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