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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4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玉芳与方小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芳,方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4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玉芳,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被执行人:方小妹,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周玉芳与方小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方小妹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小妹银行存款1437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俞春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