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8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与被告黄松水、黄少年、范秀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黄松水,黄少年,范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8281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主要负责人:王建雄,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煌,男,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松水,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黄少年,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范秀金,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黄松水共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9070430150005110)2.被告黄松水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5603.43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16年6月20日已欠利息、罚息、复息3607.36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3.被告黄少年、范秀金对被告黄松水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黄松水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黄松水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期限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止,月利率8.625‰等。被告黄少年、范秀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后,被告共偿还本金44396.57元,利息偿还至2015年11月2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与被告黄松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9070430150005110);二、被告黄松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借款155603.43元及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三、被告黄少年、范秀金对被告黄松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松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账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34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742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珊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