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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某女与李某离婚后���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鹤山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1年12月30日出生,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雅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李某应于2015年5月3日支付经济损失款82593.51元及受理费2334.4元给申请人黄某,但李某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黄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此外,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除查询到李某在金融机构有小额的存款外,暂未发现李某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黄某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恢72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书记员  冯婉盈书记员冯婉盈合议庭评议记录时间:2016年10月13日地点:鹤山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罗启全、陈洽胜、李耀荣承办人:林兆盈书记员:冯婉盈评议执黄某人黄凤仪与李某人李远鹏婚姻家庭、继承一案的情况。记录如下:林兆盈:申黄某人黄凤仪与李某人李远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雅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李某,李远鹏应于2015年5月3日支付经济损失款82593.51元及受理费2334.4元黄某人黄李某但李远鹏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黄某,黄凤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于当日依法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分到执行一组执行。本组依据上述判决内容,依法于2016年7李某向李远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此外,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李某到李远鹏在金融机构有小额的存款外,李某现李远鹏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个人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裁定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恢7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罗启全:经阅本案的宗卷材料及听了承办人刚才的汇报,本人同意承办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应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李耀荣:本人同意承办人及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陈洽胜:本人同意承办人及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经合议庭合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恢7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编号(2016)粤0784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黄凤仪被执行人李远鹏立案标的84927.91元实际执行标的0元立案时间2016年6月16日结案时间2016年10月14日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除查询到李远鹏在金融机构有小��的存款外,暂未发现李远鹏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合议庭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本案作终本结案处理合合议人签名、日期组长意见主管局长批示执行案件结案报批表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黄凤仪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告知书一份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一份填发人林兆盈送达人林兆盈、冯婉盈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李远鹏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一份填发人林兆盈送达人林兆盈、冯婉盈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执行情况告知书黄某:你申请执行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即(2016)粤0784执恢72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除查询到李某在金融机构有小额的存款外,暂未发现李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本院在排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将主动依法恢复执行。特此告知2016年10月13日承办人:林兆盈联系电话:0750886****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时间2016年10月13日审限时间距审限天数…天拟稿人林兆盈案号(2016)粤0784执恢72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书记员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2016)粤0784执恢72号执行裁定书广东��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粤0784执恢72号黄某、李某:关于申请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除查询到李某在金融机构有小额的存款外,暂未发现李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特此通知2016年10月13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