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行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天空之城网吧与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天空之城网吧,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7行初126号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天空之城网吧,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民新村七、八社,组织机构代码69929291-5。投资人:杨登建。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村1号附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47784779180。法定代表人:王兴箭,主任。第三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月光村2-3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8624-4。法定代表人:卢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天空之城网吧诉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天空之城网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天空之城网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静秋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