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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7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张宏与罗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罗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7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宏。被执行人:罗秀丽。张宏与罗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巴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秀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宏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700元共3125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6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秀丽银行存款、车辆、地产、房产、工商企业及股权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询,并将被执行人罗秀丽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北一路2号金都·新巢时代B座B-1812号房产和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9号桃花源L组团2号楼4单元201号房产各一���进行轮候查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在前)。对被执行人罗秀丽名下的桂A×××××五菱小型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该车已不值多少钱,不需要本院查封。同时,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本县西山乡林览村进行财产调查,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当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秀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秀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绍    新审 判 长 黄    绍    新审 判 员 赵国立审 判 员赵国立审 判 员 李    正    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锦官代书记员黄锦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