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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天明与史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明,史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711号原告张天明,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史伟,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明诉被告史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天明负担。审判员  张得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