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天明与史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明,史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711号原告张天明,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史伟,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明诉被告史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天明负担。审判员 张得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