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陈高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梅,陈高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3172号原告王秀梅,女,汉族,1953年5月20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陈高山,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众意路口奥园世贸大厦B座五楼。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梅诉被告陈高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兰撤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清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克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