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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终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镇井李村1组、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镇井李村2组等与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镇井李村1组,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镇井李村2组,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镇井李村3组,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1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镇井李村1组。负责人:李伟恒。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镇井李村2组。负责人:李雪锋。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镇井李村3组。负责人:王耀伟。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占营,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107国道嘉和苑*号楼。法定代表人:宋二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永霞,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镇井李村1组、井李村2组、井李村3组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镇井李村1组负责人李伟恒,井李村2组负责人李雪锋,井李村3组负责人王耀伟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战营,被上诉人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永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崔喜庆审判员  林晓光审判员  翟朝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琨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