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罪犯刘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920号罪犯刘瑞,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翼城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6)晋城监减字第35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政治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3次,监狱嘉奖3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刘瑞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瑞予以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凌云审 判 员 赵贵明代理审判员 李 然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