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326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常基诺、顾鹤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常基诺,顾鹤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8号中银惠龙大厦。负责人顾美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常基诺,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顾鹤倩,女,198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常基诺、顾鹤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5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基诺、顾鹤倩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已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06776.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基诺、顾鹤倩名下的位于玲珑湾花园59幢1804室(00520626、00520627)的房地产并责令其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常基诺、顾鹤倩名下的位于玲珑湾花园59幢1804室的房地产交付评估、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