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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审理申请人尚殿财诉被申请人杨文君、张秀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殿财,杨文君,张秀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522号之一申请人:尚殿财,男,1948年11月23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申请人:杨文君,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申请人:张秀芝,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尚殿财诉被申请人杨文君、张秀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尚殿财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文君、张秀芝名下银行存款707918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申请人尚殿财名下的3处商铺作为担保,分别为位于大同市金茂园X号楼X号商铺,面积为178.61平方米,位于大同市金茂园X号楼X号商铺商铺,面积为123.29平方米,位于大同市中央美域X号铺,面积268.8平方米。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文君、张秀芝名下银行存款707918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慧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