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3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芒市永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芒市永红建筑器材租赁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934号申请执行人芒市永红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彭显武。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天国。申请执行人芒市永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06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光远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18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