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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永丽、徐苗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丽,徐苗申,XX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131号申请执行人林永丽,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徐苗申,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XX标,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生效的(2016)浙1121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苗申、XX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苗申、XX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标所有的车牌号浙K×××××号丰田小型汽车以及浙K×××××号现代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君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蔡程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