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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特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易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易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特215号申请人:安徽易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C区6-3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40564C(1-1)。法定代表人:李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华,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加梅,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易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众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易众公司称:请求撤销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包仲裁字【2016】323号《仲裁裁决书》第一、三项。杨华在公司每周工作时间为40.5小时,仲裁认定杨华每周加班半天,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公司仲裁阶段提交了杨华的电子辞职申请书,仲裁无视该份证据,裁决公司支付2月工资及1月绩效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系枉法裁判。杨华称:请求驳回易众公司申请,维持原裁决。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25日,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包仲裁字【2016】323号裁决:一、易众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华2016年1月绩效工资720元、2016年2月工资3062元;二、易众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华未休年休假工资920元;三、易众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华双休日加班工资8460元;四、易众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为杨华补缴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具体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准,双方按规定比例承担费用;五、驳回杨华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第一、二、三、四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送达后,易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认为:易众公司称仲裁裁决错误认定杨华在岗期间有加班事实的存在,未采纳公司方提交的证据,系对仲裁采纳、甄别证据及事实认定提出异议,所涉事由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情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易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安徽易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文强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