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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329-1号

2329-1申请人田洪英与被执行人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洪英,张立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329-1号申请执行人田洪英,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张立英,女,汉族,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田洪英与被执行人张立英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2248号民事(裁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立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洪英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立英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44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张立英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左旗支行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海楼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富 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