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8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孙靖桉与哈尔滨金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金鹰楼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靖桉,哈尔滨金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鹰楼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455号原告孙靖桉,男,198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孙桂玲,黑龙江明理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金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城区金城街半里花庭小区5号楼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徐翠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明,黑龙江法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忠福,住哈尔滨市。被告哈尔滨金鹰楼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乡金星村。法定代表人迟彬,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明,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绪民,男,1961年9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受理原告孙靖桉与被告哈尔滨金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鹰楼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被告哈尔滨金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哈尔滨金鹰楼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法院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孙雪丽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苑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