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刘监陈善菊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刘监,陈善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35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环中路21-3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759-7。法定代表人罗长国,系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平,女,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刘监,男,汉族,1963年8月29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陈善菊,女,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2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监、陈善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监、陈善菊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监、陈善菊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四查”及高院“点对点”查询、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申请执行刘监、陈善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渝0111执字第23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或其他有权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宋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