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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5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屈林宏与黄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林宏,黄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5769号原告:屈林宏,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黄秀莲,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屈林宏与被告黄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屈林宏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林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林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