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吴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4民初2601号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93676928992F,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韩冬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占成,该公司员工。被告吴花,女,1961年8月1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占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花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物业费4437.7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吴花是棋盘井千庭苑小区A座4单元502室业主,房屋面积132.09平米。2014年9月1日开始,原告对千庭苑小区的业主提供服务,约定业主应按建筑面积向原告支付1.3元/每平米,缴费按季度缴纳。合同成立后,原告一直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依约对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小区及居民提供了完善的物业服务,被告应缴纳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物业费2060.6元、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物业费1717.17元、电梯费660元。被告吴花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棋盘井千庭苑小区系鄂托克旗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被告吴花系棋盘井镇千庭苑小区A座4单元502室的业主,该房屋面积是132.09平方米。2014年9月1日,原告物业公司与鄂托克旗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面约定由原告为千庭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从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物业费按每平米1.3元收取,电梯管理费每年360元。原告提供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鄂托克旗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花作为业主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被告吴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应视为其放弃了陈述、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4437.77元(包括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物业费132.09平方米×1.3元/月·平方米×22个月=3777.77元,电梯费360元/年×22个月=6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二年。审判员 赵倩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茉 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