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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与谢金、易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谢金,易小红,谢文生,钟海霞,钟自根,李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住所地:宜春市东风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2166-8。负责人:刘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黎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谢金,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易小红,女,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谢文生,男,197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袁州区。被执行人钟海霞,女,198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钟自根,男,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袁州区。被执行人李春兰,女,197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谢金、易小红、谢文生、钟海霞、钟自根、李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袁民二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728.71元及利息56.53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至还清为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97.50元、执行费259.74元,合计人民币24242.4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金所有的位于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集镇2层200室、4层100室、5层100室(产权证号:6-200406**)、被执行人易小红所有的位于宜春市袁山东路101号名月一品4单元9层902室(产权证号:1-2014010575)四套房产均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另外,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文生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小车一辆,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24242.48元未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金所有的位于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集镇2层200室、4层100室、5层100室(产权证号:6-200406**)、被执行人易小红所有的位于宜春市袁山东路101号名月一品4单元9层902室(产权证号:1-2014010575)四套房产均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本院不宜对该四套房产进行处置。查封的被执行人谢文生的车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亦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胜南审 判 员  陈志辉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钊 关注公众号“”